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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限公司与江苏鲁**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以下简称鲁人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司诉称,我公司为混凝土生产企业,2010年11月9日与被告签订混凝土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承建的廊坊市开发区塞纳荣府一标段工程提供混凝土,被告支付货款。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我公司向被告承包工程多次供应混凝土,共计价值13238095元,截止到2012年9月工程主体封顶,被告方尚欠混凝土款45380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14年1月26日将上述款项结清,根据合同约定,主体封顶后结清余款,被告显然逾期付款,应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524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鲁**司辩称,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混凝土加工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便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原**公司与被告鲁**司签订商品混凝土加工合同,合同中被告鲁**司为买受人(甲方),原**公司出卖人(乙方)。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建设的廊坊市开发区塞纳荣府一标段供应混凝土。付款方式:砼供应至主体正负零时付款工程量的70%,主体工程按每月70%付款,主体封顶剩余款项,施工单位出具委托书由荣**司代为给付,混凝土数量以《发货单》为准。逾期付款,按所欠混凝土款每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尾部盖有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解中波签名、被告公司的印章及符竹刚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中标的塞纳荣府17、18、19号楼提供混凝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供应价值13238095元的混凝土,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2014年1月1日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4544330元未付,2014年1月26日被告将上述所欠货款结清。

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戴军华在2015年1月6日接受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询问时称,2010年符*刚联系承接荣**司开发的塞纳荣府17、18、19号楼建设工程,我公司给他出具法人授权书,我公司投标中标后与符*刚签订《承包合同》,由他具体负责工程施工,施工期间我公司先后派会计范**、张**配合符*刚管理此工程财务问题。部分工程款荣**司结账通过我公司派到项目部的会计,会计收到工程款后扣除我公司应得的挂靠管理费后,将剩余的钱给符*刚或支付工程所需花销。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塞纳荣府17、18、19号封顶及竣工时间,2015年5月15日廊坊市**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塞纳荣府小区17、18、19楼封顶及竣工时间为:17号楼2011年6月封顶,2012年10月30日竣工;18、19号楼2011年8月封顶、2012年10月30日竣工。

上述事实,有商品混凝土加工合同、结算单84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询问笔录、证明一份及庭审中双方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与被告鲁**司订立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商品混凝土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承建的塞纳荣府17、18、19号楼工程竣工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虽合同中约定,主体封顶剩余货款结清,但实际履行中,2011年8月主体封顶后,原告直至2012年9月20日仍然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故违约金自2012年10月30日竣工计算较为合适。2014年1月1日双方核对尚欠原告货款4544330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以4538095元为基数计算并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合同约定按所欠混凝土款的日0.5%支付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限公司所欠混凝土款4538095元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1月26日期间的违约金,以4538095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4元,减半收取9262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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