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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翟×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翟×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的父母翟x3、刘x分别于2006年及2001年去世。原告父母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院内正房五间,该院落登记在原告父亲翟x3名下。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上述院落内的房屋。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养过我父母,我父母有病原告没给看过,我父母都是由我养老送终的。我跟我父母一直在一起住,原告从来没管过。原告要的太多,我不能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翟x3(2006年去世)与刘*(2001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二人即本案原被告。翟x3夫妻二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有宅基地一处,登记在翟x3名下。原被告均认可翟x3夫妻二人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建正房五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在25岁出嫁进城居住,被告一直同翟x3夫妻在涉案房屋居住,翟x3夫妻未有遗嘱;村里另有宅基地一处登记在被告名下。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翟x3、刘x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有正房五间,属于二人的遗产,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故对于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要求,理由正当,关于遗产分割,本院考虑到被告系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酌情予以多分,故确认涉案房屋中的东数第一、二、三间由被告继承,东数第四、五间由原告继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翟x3名下的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归被告翟×2所有;东数第四、五间归原告翟×1所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翟×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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