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