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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侯**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侯**及其辩护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侯**于2014年6月至9月间,因对北京市朝阳区××公寓承租本市朝阳区××乡拆迁重建房的租金不满,纠集该乡多名群众,在××公寓门前采用静坐、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影响××公寓正常经营,并以此相威胁,迫使××公寓提高租金并于2014年9月12日给付其“劳务费”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张**、侯**继续向××公寓索要人民币90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收取××公寓先行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当庭对指控其召集群众、采用堵门方式同××公寓进行交涉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身行为系受他人指使,且具有正当性,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其对基本事实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部分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侯**对指控其参与同××公寓进行交涉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系受他人指使,且未纠集群众实施堵门行为;其辩护人认为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侯**以对北京市朝阳区××公寓承租本市朝阳区××乡拆迁重建房的租金不满为由,纠集该乡多名群众,在××公寓门前采用静坐、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影响××公寓正常经营,以此迫使××公寓于2014年9月12日给付“劳务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于2014年9月12日在中**银行开设银行卡账户,次日将上述20万元存入其账户内,2014年9月25日该账户中支出500元用于定期定额申购理财产品,现该银行卡内余额已冻结,现被扣押并移送在案)。后被告人张**、侯**继续就“劳务费”问题与××公寓负责人谈判,向××公寓索要人民币90万元。××公寓一方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张**、侯**同他人(另处)作为代表在收条上签字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乡一些人来××公寓门口闹事,在我门口的西侧搭了一个棚子,对到我这里办理老人入住手续的家属进行拦阻,制造我的××公寓要拆了等谣言,经常砸我的东西,还在我的××公寓门口放哀乐,影响在我××公寓里养老的人,致使养老院无法正常经营。2014年9月初,这伙人当中的侯**、张**、安*、穆*、穆*、何*等人到我的办公室找我谈,跟我讲你给我们乡的租金太少,我们代表这些在你门前堵门的群众找你谈一下,如果你给我们这些堵门的人一些补偿,我们就不再堵你的门,你就可以正常营业。我问他多少钱可以解决此事,他们要200万人民币。后来经过几次协商,我们先期达成协议,给他们20万元人民币,他们就将门口的棚子拆了,以后再说其余的事情。于是2014年9月12日在我办公室给了对方20万元人民币,当时取钱的包括张**、何*、穆*、安*、穆*,侯**没去。对方将设在我门前的棚子拆了,但还是没完,每天还是有人在离我门前不远的地方闹事,于是我就到公安局报警了。2014年9月30日,张**、侯**、穆*、户×、姚*、樊*等6个人又来到我××公寓,向我要了10万元,并给我写了收条,他们走时跟我讲,让我10月12日之前再给80万元,他们拿完钱离开时被警察带走了。

堵门时,张**、侯**两个人几乎每天都在,而且他俩是头儿,负责指挥别人堵门、砸墙、做饭等。进公寓和我要钱时,这两个人每次也都在,而且他俩也是头儿,由他俩跟我主谈要钱的事,还威胁我要不给钱就倒渣土把前后门都堵了。

2014年1月,当时的乡长王**根据区农委的要求要涨房租,后来协商从每年20万涨到220万。9月28日,我们同北京**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2、证人孟*的证言证明:××公寓被堵门影响正常秩序,另外,张**、侯**是幕后主使和组织者,××乡村民堵公寓大门时,张**、侯**每天都来,他们来时都不来大门跟前,都在远处看着,但是堵门的老百姓都听他们的。每次就租金问题谈判时,张**和侯**都是代表,包括后来管我们要钱,两次拿钱张**都在,侯**有一次也在。张**和侯**说什么××的老百姓都听他们的。

3、证人褚*、鲁*的证言及“××公寓突发治安情况紧急报告单”证明:××公寓被堵门影响正常秩序。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区××乡书记。2014年2月底,乡农委将乡里的一些上访户约到×**出所,我给他们解释了一下乡里的政策,其中一项内容提到了××公寓。还有约四五月份,一些上访户到乡信访办要见我,当时在场的我记得有乡七队书记侯*和村民张**,还有很多人我记不清了,我又给他们解释了乡里的政策,其中也提到了××公寓。我和村民谈××公寓的事只有这两次,从来没有授意他们堵门,而且还一直劝解他们不要闹事,乡政府一定会依法解决。现在乡政府已经和××公寓签订了租房协议,租金由原来的每年20万元上调到现在的每年220万,但这个协议是由乡**公司与××公寓的使用者签的协议,双方是正常渠道依法协商的,和村民堵门没有任何关系。××乡社区书记任*没有向我汇报过村民堵门的事,但我的意思始终都是坚决反对堵门闹事,一切事情都应该依法依规。乡里没有授权侯**、张**等人代表乡政府和××公寓协商,也没有承诺向侯**、张**支付劳务费。乡里和××公寓是从我上任后,大约2014年3月开始协商涨房租。因为老百姓反应非常激烈,而且房租过低,所以乡里决定提升房租。和侯**、张**他们的行为没有关系,乡里在他们堵门之前已经和××公寓协商了。

5、证人任*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社区党委书记。2014年7月我听说了堵门的事,但我一直没去现场看过。乡政府是否介入过××公寓堵门的事,我不清楚,乡政府应该讨论过如何处置这事,但这事不是我分管的,所以我从来没有参加过解决××公寓堵门的会议。针对××公寓的事我没有和侯**单独谈过,但他是上访重点人,所以今年我见过他约三四次,听取他上访的意见并与他沟通、解释。他上访主要反映××乡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其中提过××公寓,但没有单独就这问题给他说过什么。我不知道刘*书记是否单独接见过侯**。据我所知,乡里或社区没有让侯**帮助解决××公寓的问题。我没有单独为堵门的事和侯**谈过。我们没有授权侯**、张**代表乡里和××公寓协商,也没有承诺支付劳务费。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很多××乡的老百姓因为××公寓租金的问题堵了××公寓的大门,我也去过一次,但听××派出所的民警讲堵××公寓大门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我就再也没去过,也没有参与过此事。堵门的老百姓如何聚到××公寓门前的我不清楚,应该是老百姓自发的。据我所知,没有组织者,但张**人品好,××乡的群众信服他,可能有一些事会征求张**的意见。

7、证人穆*的证言证明:我和张**他们都是原来××乡的农民,2001年左右拆迁时补偿政策不合理,我们实际分到的房子平米数明显低于我们原有的房屋平米数,到最后乡里很多房子都用来出租,很多人找过乡政府,但乡政府不给解决。我和张**等100多人就觉得乡政府把本该属于我们的房子贱租贱卖,尤其是乡政府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把××路一栋房子租给了××公寓的老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我们认为这其中肯定有贪污腐败问题,就决定自己去找××公寓老板把属于我们的房子要回来。我们曾多次找××公寓老板陈**他把房还给我们,但陈*说这房子是他从乡政府租来的,拒绝还房。我们为了给他施加压力,张**他们就在公寓门口树了一块牌子,大概意思是“乡政府暗箱操作,以20万元的价格租给了××公寓,把房子还给我们”,还在公寓围栏上挂了横幅,上面写的好像是“贱租贱卖,贪污腐败”。我们还搭了黑棚子,每天过来百十人,唱歌,喊“××滚蛋”的口号,有几天早上还放哀乐。有一次我们进入××公寓院内后,保安不让我们进入公寓里面,我们就挡着公寓的车不让出入。这样过了大约1个月左右,陈*就同意和我们谈判,我们谈了几次,最开始要220万,后来双方谈好给我们110万,先给20万,其余国庆节之前给清。2014年9月20日左右,陈*给我们20万元,这钱是我和张**、何*、穆*、安×等6个人一起收的,存在了张**的账户里。之后我们就打电话给陈*,催他把其余的90万给我们,对方一直拖着不给,最后双方约好9月30日下午到他办公室再拿10万。9月30日下午2点钟,我和张**、侯**、姚*、户×、樊*一共6个人到××公寓陈*办公室拿钱,陈*给了我们10万元现金,我们拿到钱后刚给陈*打完收条警察就来了,把我们抓了,1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8、证人何*的证言证明:××公寓的地以前是我的宅基地,听邻居说××公寓还有很多空房子,我就想找××公寓,让他们把房退到乡政府,然后我跟乡政府要一套房子。2014年9月中旬的时候我去过,去过几回也记不清了。我也不知道是谁在××公寓门口搭了一个棚子,我有时就跟别人一起到棚下坐着,堵住××公寓门口,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公寓把房退给乡里,我好能找乡里再分我家一套房子。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跟“大胡子”等人到××公寓,公寓的一个好像老板的人接待我们。我说你们的公寓现在的地方就是我家以前的宅基地,你把房退给我,公寓的人答复我让我找乡里解决,后来不知道为什么,那个老板模样的人就拿出20万,我们就在一个协议书上签字了。当时公寓的人把我的身份证还留了复印件。我没有要钱,一份没拿。协议的内容大概是20万元付劳务费,以后别再到××公寓闹事了,负责把门口的棚子给拆了。我理解这个钱就是扰民费。当时跟××公寓谈判的主要就是大胡子。大胡子好像叫张**,是××人,主要是他跟××公寓谈话。

9、证人樊*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区××乡的居民,因为土地拆迁补偿乡政府一直没有答复我们的要求。我们就常去乡政府门前看看,刚开始我去的是××乡政府,后来听说××乡××公寓也是我们的地方,我就自己过去一看,发现那里有许多我们××乡的居民。我就去了两天。今天我又去了××公寓门前,看到张**在那里,我就过去了。这时我见到张**他们几个人就进了××乡××公寓.我就跟着也进去了,在××乡××公寓办公室里我一句话也没有说,都是张**他们说的。他们好像朝××乡××公寓的负责人要了10万元钱,当时××乡××公寓的负责人也让我签字,等我们要走时警察来了。

10、证人姚*的证言证明:××公寓的楼占的是我们××乡农民的地,这楼本该分给村民,但乡政府却低价租给了××公寓,乡政府不管,我们村民就自己去向他们要钱。××乡的乡民都知道,谁有时间就去××公寓门口坐着。我没有参与和他们谈钱的事,是侯**和他们谈的钱。2014年9月30日上午,我们二十多人到公寓找负责人要房钱,是侯**去谈的,下午有人说对方同意付钱,我跟着一块进去,除了我还有几个人,我只认识侯**。我们到××公寓领导的办公室里,看到桌子上有一沓钱,但有多少我不知道。××公寓的人说是劳务费,我不知道是什么劳务费。我们还没有拿钱,警察就来了把我们抓了,桌子上的钱也被他们扣押了。

11、证人户×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我路过××公寓门口时发现很多××乡的居民堵在公寓门口,还搭了棚子,拉着条幅什么的,堵门的人告诉我这房子是××乡的,被乡政府低价租给××公寓了,我们得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回自己的房子。而且现场有人登记,只要到现场就给记工,日后发工资,我觉得他们说得挺有道理的,而且还能领工资,就决定加入他们。从这开始,我只要有时间就到××公寓门口,他们在门口搭了棚子,我们就在棚子下打牌聊天。2014年9月30日下午,听说××公寓老板要给钱,得有几个代表进去拿钱,有人让我跟着进去,我也没多想就进去了,具体要找××公寓要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只参与过这一次,听说张**他们之前还向××公寓老板要了20万。在那里有人讲:每天有人记账,是谁记账我不知道,只知道我去一天有一天的钱,等要到钱后平均分配,我不知道钱在谁手里,我只知道要到钱后会有人给我的。

12、××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乡和北京**×公寓(原北京**限公司)签订了××乡养老服务中心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按照市场运行模式,由××乡提供房屋,出租给北京**×公寓,作为托老、养老服务机构“××乡养老服务中心”营业用房,由北京**×公寓负责开办并自主经营“××乡××公寓”项目。北京**×公寓经营用房,属××乡投资兴建的房屋,××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村民或者群体向北京**×公寓索要租金或其他任何款项。

13、(1)“承诺书”及收条:内容为“甲方:××乡上访群众代表,乙方: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共识,乙方承诺预付部分给甲方人民币20万元,余下部分再议。上访群众承诺不再在××公寓门前及两侧搭建东西,已搭建的要拆除,本乡群众保证今后不再在公寓门口集会停留。乙方与乡政府的协议由乙方与乡政府解决,争取10月1日前解决。代表群众签名:穆*、安*、穆*2、张**、何*。签字日期:2014年9月12日。

(2)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公寓给付上访群众人民币10万元整,还有80万元,2014年10月12日付清,上访群众保证再也不到××公寓集会、静坐”。签字人:张**、穆*、侯**、樊*、户×、姚*。

14、北京市朝阳区××公寓的相关审批及登记材料证明:被害单位的相关情况。

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于2014年9月30日在××公寓办公室内抓获张**等人,后对张**身上的人民币10万元和建行卡一张进行扣押,2014年10月1日将人民币10万元发还给陈*,建行卡一张现移送在案。

16、中国建**第一城支行出具的查询明细证明:户名张**、账号为×××的银行卡于2014年9月12日开卡,次日存入人民币20万元,2014年9月25日支出500元,用途为证券业务:定期定额申购。现卡内余额已被冻结。

17、××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4年6月份公寓方面因被堵门七次报警,2014年9月30日也因此报警。

18、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公寓内将被告人张**、侯**等人抓获。

19、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份,我和一些××乡的上访村民,在朝**访办因××乡拆迁问题上访,××乡书记刘*给我们叫回,让我们先别上访,协助乡政府解决一些乡政府解决不了的事。后来杨*找到我,说让我不要上访了,配合乡政府解决更改××公寓、××、××球场的不合理合同。我说那需要给劳务费,杨*说有劳务费。后来侯**找到我说别上访了,刘*(××乡书记)、侯*(××村书记)、任**社区书记)找到他说,协助配合解决更改××公寓、××、××球场的不合理合同能给一些劳务费。后来侯**带着我到××社区找任×核实,任×说叫我们去干去,说劳务费有,但没有说怎么给由谁给。我和侯**核实完这事后就通知和我上访的人协助配合乡政府解决更改××公寓、××、××球场不合理合同。我们2014年6月初就到××公寓想跟他们谈,但是××公寓的人不跟我们谈,我们就把××公寓围住了,搭起来一个遮阳棚,有一些人开始骂人,敲铁板,持续了有一个月左右。最后谈成先给我们20万让我们先撤。2014年9月13日,我和另外5个人到××公寓内,老板把20万人民币给我们,我们写了一张纸,内容大概是:先给20万,等10月1日他们和××乡签完合同再跟我们把钱结清。我们先把遮阳棚拆了,人搬到马路对面。我将钱存入了我的一张新开的建设银行账户内,第二天我们就把遮阳棚拆了人撤到马路对面。2014年9月27日,我和另外五个人到××公寓内找老板谈,最后谈让他们给110万我们就撤了。2014年9月30日我和另外5个人到××公寓内拿钱,结果××公寓的老板就给了我们10万,我刚拿到这10万元警察就来了。

2014年5月份社区书记任×找到我和侯**,让我们协助乡里解决××公寓问题,授意我们组织群众堵××公寓的大门,把××公寓轰走,后来看轰不走,就说让我们协助乡里迫使××公寓提高租金。这样我和侯**、李*、杨*等人就组织群众堵了××公寓的大门。我们当时就提出××公寓已经有两年多没交租金了。××公寓除了提高租金外,还必须额外按提高后的租金水平拿出一年的租金分给××乡的老百姓。期间,××公寓陈总跟我们谈,说是已经和乡里谈好了,租金上调到220万,我们就提出让他拿出一年的租金220万元给××的老百姓,给××乡老百姓一个交代。××公寓老板说自己也很困难,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公寓同意拿出110万给××乡的所有老百姓,除了之前给的20万,剩余的90万在10月1日之前给清。9月30日,公寓的陈*又跟我说十一之前签不了合同,要拖到10月12号才能签合同。当天又给我们10万元,这30万元都属于之前双方谈好的110万元的一部分,是给××老百姓的补偿。

我们要钱的初衷是管××公寓要一年租金,分给××乡的老百姓,让大家心里平衡点儿,给老百姓一个交代,也算没白忙活。至于说要来的钱怎么使用,大家观点不一致,有的人说作为劳务费分给参与堵门的群众,也有提议交给乡政府,我们本来决定了交给乡政府,但以穆*为首的一部分人坚持要把钱交给中纪委,最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大家经过商量一致同意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把第一次要的20万存上,我只是代为保管一下,想着大家意见统一后再处理。

××乡书记刘*和社区书记任*是授意者,堵门要钱一事,最初由我、侯**、李*、杨*等人组织,后来李*、杨*不去了,再后来侯**去的也比较少了,到最后只有我天天到现场,大家伙都听我的。

除了侯**在一定程度上是组织者,其与五人都是随机被叫进××公寓拿钱的,平时就是经常来××公寓门口呆着,没有什么具体行为。当时××公寓给钱时,要求我们几个人一起进去,还要求随身带着身份证,姚*等人被随机叫进去的。穆×、何*参与了两次要钱的事,其他人只参与了第二次要钱。

20、被告人侯**的供述证明:2013年,我知道××乡有贱租贱卖集体资产的情况,后来我们村民就一直在上访。今年(2014年)5月,××乡新来的党委书记刘*和××队书记侯*,还有××社区书记任*三个人找到我在××社区办公室,和我谈上访的事。刘*对我说:乡里有三块地的租赁合同不合理,租赁价格明显过低,分别是××公寓,××大酒店和××花园。和××公寓的租赁合同是不合理的,但是乡里与××沟通,××不同意调整合同,你别再上访了,你帮着××乡把合同调整过来。当时我没有明确表态是否同意,社区书记说:你们该堵哪儿堵哪儿,帮着××乡把几个难点问题解决了。我就叫来张**,让书记他们和张**商量,张**来后,任书记、我和张**三个人,商量怎么办,最后商量的结果就是找人堵××公寓,促使××调整合同。我问找人的这些费用怎么办?任书记说差不多的时候,他会责成××出费用,我们预计大概在100万左右。谈完以后,我就没再管这件事。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从2014年6月1日起就有100多人开始堵××公寓的大门,每天都有100人左右在那里。在这4个月中,我去过十几次,就是上那里看看,当时我看见在××公寓门口搭的棚子,黑色的,具体谁搭的我也不知道。在我去的十几次中,我也进去和××的陈老板谈过两次,结果××和乡里重新签订了合同,租金从20万元一年调整到220万元一年,合同是在2014年9月28日签的,在此期间我们和××谈我们的费用问题。我们一开始要220万元,对方不同意,最后商定110万元,我们这方签订了一个承诺书,承诺收钱后不再搭棚堵门。我们共收了30万元,10多天以前收了20万元,那天我没来,今天我们五六个人收了10多万元,钱在张**那里,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有刘*、任*的口头授权,有证据。堵门的都是××的村民,要来多少钱大家平分。我们收的30万元是调整租赁合同的劳务费,我觉得如果××不出这笔钱,乡里不会和他重新签合同,我们收钱后的承诺是离开××门口,不再堵门,让他们正常经营。

最开始任*说“该堵哪儿堵哪儿,该向哪儿要钱向哪儿要钱”,再后来任*也明确说过堵门群众的劳务费应该由××公寓出,他会安排这个事情,谈话我也录音了。刘*没有明确指示让我们去堵××公寓的大门。但是第一次我和刘*、任*谈话时,谈话最后任*说“该堵哪儿堵哪儿,该向哪儿要钱向哪儿要钱”,当时刘*在场,但他并未对任*的话提出质疑或予以否定,而且我们后来堵××公寓大门期间,我多次找任*汇报情况,任*也提到我们堵门的情况他已经找刘*汇报过了。所以我认为,任*让我们堵门要钱也是刘*的意思。

本院认为

我认为我只是将张**叫到了任×处,之后组织群众堵门、要钱这些事我没有组织,我只是偶尔到××公寓门口转转,将事情进展情况告诉任×。这件事具体组织者是张**、李*和杨*。任×的意思是让我们和××公寓谈,让××公寓出堵门群众的劳务费,我把任×的意思转达给张**,后双方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谈判。反正最后我听说是××公寓同意将租金每年220万元,并同意拿出半年租金110万元作为劳务费给堵门群众。多数人意见是把110万元交给乡里由乡里分给堵门群众,也有少数人不同意,当时穆*的意见是拿这些钱去告××乡政府,最后张**的意思是让乡里把钱给群众分了。

21、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各自的身份情况。

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曾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于2013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胁迫,从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侯**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侯**的犯罪行为部分系未遂,归案后及当庭对基本犯罪事实尚能供认,大部分赃款被扣押在案,未给被害单位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各自的具体作用及认罪态度在量刑之时有所区别。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经查,被告人侯**虽然未直接收取第一笔犯罪金额人民币20万元,但在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张**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侯**前期介入的程度及组织的行为,同时结合被告人侯**直接收取第二笔犯罪金额的前后经过,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侯**在此事中具有纠集、指使的地位且直接参与部分犯罪行为,故被告人侯**自参与此事起的行为即构成敲诈勒索行为的一部分,其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其本人所提“没有组织群众实施堵门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才实施相应行为的辩解,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况且二被告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应有充分的认识能力,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其辩解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非难性,也不能因此改变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在案钱款依法应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责令退赔。

综上,对被告人张**、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侯**退赔北京市朝阳区××公寓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在案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卡内之冻结之余额用于执行主文第三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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