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的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许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