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许**限公司与廉虎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许**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物业)诉被告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物业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物业诉称:2013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汉丽轩”消防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原被告的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内容。特备约定:工程总价为53000元及办理相关证照费25000元,合计78000元。付款方式:原告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支付48000元。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被告验收完毕投入使用,且通过了消防部门的验收。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8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廉**辩称:原告工程款是48000元,合同工程款是53000元,我已经支付了30000元,原告主张的48000元不属实。我与原告有合同关系。合同中约定,25000元是办理相关证照的钱,现在原告没有任何证照,故我没有支付剩余的25000元。我现在要求原告将消防安全检查的证照必须给我看到,我同意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许*物业与廉**签订《消防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原前线歌厅三层(汉**),承包范围消防水、消防电气,开工日期2013年7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合同价款53000元,工程进场后付工程预算总价50%,即三万元,施工完工后付二万三千元一次性付清,办理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证照的费用为25000元,工程验收合同并取得相应证照后一次性付清48000元等。合同签订后,许*物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廉**支付工程款三万元。2014年1月8日,北京市**防支队针对施工所在楼即通州区云景东路52号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并于2014年1月14日完成云景东路52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有《消防安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许*物业与廉虎云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但未完成消防验收相关手续,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现许*物业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办理证照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应于完成合同义务后再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廉**支付原告北京许**限公司工程款二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许**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一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廉虎云负担一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