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刘**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千五百零三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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