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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不服被告北京市**道办事处对北京市顺**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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