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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窦惠雪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窦**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5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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