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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波**限公司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波**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泷新纪公司)与被告深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建艺装饰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BOLON编织地毯/壁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西段铭城营销中心为交货地点,故西安市雁塔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现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波**公司(乙方)和建**公司(甲方)签订的《BOLON编织地毯/壁布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诉讼,由乙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乙方公司住所地为朝阳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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