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