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牛X、北京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牛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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