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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并未诉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其作为销售商,不应当对涉案产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另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地均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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