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徐**及第三人北京**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一十九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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