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牛X与北京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北京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州**限公司与上海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重庆市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磊**限公司与北京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京**限公司与北京宏**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