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限公司与上海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莱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六元,由原告莱**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千三百一十一元退还原告莱**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