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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