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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光德诉被告北京海淀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夏园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付光德诉称,我于2009年4月18日入职消夏**员会,入职后单位向我发放的工资均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签署劳动合同,又拒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消夏**员会支付我:1、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生活费18000元;2、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3500元;3、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000元;4、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0000元;5、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6、确认我与消夏**员会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消夏**员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法律规定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付**与消夏**员会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经本院向付**释明法律关系,征求其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现付**仍坚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法律关系认识有误,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付**的起诉。

付**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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