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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即在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错误。(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生效判决以合同法第130条、131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公司与王**于2006年7月6日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因《认购书》中双方未对房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等条款进行约定,故《认购书》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经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两审法院认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并无不妥。同时,两审法院在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解除后,判决天**公司应当退还王**定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亦无不妥。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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