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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岳**责任公司与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岳**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公司)与被告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刘*,被告郎**的委托代理人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公司诉称:2005年10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房屋(面积144.56平方米)的物业委托原告进行管理。交费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前交上年物业费。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1544元,被告至今未交纳。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欠原告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1544元及滞纳金31513元,合计430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郎*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从我们入住之日起,原告对我们所住楼栋的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均不到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完全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物业合同是1、2、3号楼(在物业管理手册上有体现),我们的楼与其他两套楼的配套设施完全不一样。所以,我方保留反诉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7日,原告**公司(乙方)与被告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序号32-1202),双方约定:甲方所购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建筑面积144.56平方米;管理期限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燕平**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止;物业管理费为1.15元/平方米·月,全年合计1994元;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前交纳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如甲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合同中所附燕平家园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费中含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原告**公司主张应小区业主要求将绿化部分改成了停车位,故应扣除被告郎**每年应交绿化费80元。自2012年起,原告**公司按照昌平县城镇居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年每户再另行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1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向原告交付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11544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资质证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拖延交付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要求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辩解意见,并提交了相应的照片。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指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小区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亦影响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当小区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亦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鉴于被告系因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不满意从而未交纳物业费,其主观并无违反约定的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郎**给付原告北京岳**责任公司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一万一千五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岳**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郎**负担一百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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