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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蓟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蓟县人民政府撤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法定代表人景悦的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蓟县邦均镇瓦岔庄村村民,在村内有宅基地和房屋。2013年年底,瓦**委会向原告口头告知村里要进行搬迁,并限期让原告将房屋拆除,村里给予一定数额补偿款。以上信息均没有书面文件,原告甚至不清楚搬迁所涉项目。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京秦高速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原告作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答复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申请的京秦高速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系蓟县邦均镇人民政府会同蓟县拆迁办、蓟县交通局高速指挥部制订的,被告不是制作机关,不具有对该信息的公开职责;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蓟县邦均镇政府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具有公开职能;3、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相关信息已由蓟县**分局、邦均镇政府等部门在该村内予以张贴公示,原告称不知情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蓟县邦均镇瓦岔庄村村民,住该村3区2排2号。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京秦高速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收到原告申请,于6月27日作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答复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建议原告向蓟县邦均镇人民政府咨询。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经查,京秦高速涉及蓟县邦均镇瓦岔庄村的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以蓟县邦均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京秦高速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文*理解应为邦均镇瓦岔庄村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蓟县人民政府系蓟县辖区内征收土地的主体,原告申请的信息系被告及其各职能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被告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法律依据错误。此外,被告在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告知书时,应以蓟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并加盖蓟县人民政府公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以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原告胡*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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