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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北京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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