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北京市**责任公司因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执异字第005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北京市**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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