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全与被告董**、董**、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三被告均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闸村民委员会任职,三被告对原告祝*全种植的菜地实施断水、断电、断路行为系其执行该村委会决定的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祝*全起诉被告董**、董**、王**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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