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烟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峰公司)为与被申诉人烟**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鞋帽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民法院(2012)鲁*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司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