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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刘**等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又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和姚*共同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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