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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馨**责任公司与北京飞航吉达**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字第0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北京馨**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馨**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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