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字第0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北京馨**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馨**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北京馨**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