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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李**负担272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36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陈*负担144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陈*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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