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于2012年11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2000余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王*于2012年9月申办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400余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王*于2012年9月申办中**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700余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的证言,中**行、中**银行及中**银行提供的被告人王*所使用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催收还款记录、信用卡申办资料及报案材料,被告人王*向中**行还款明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积极偿还部分银行欠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先行羁押三十二日已折抵。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中**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王**赔未缴之赃款,发还中信**限公司、中国建**限公司、中**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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