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强制医疗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刘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被强制医疗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诉讼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被强制医疗人刘*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查获。2014年5月20日,被强制医疗人刘*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对被强制医疗人刘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被强制医疗人刘在北**康医院接受治疗。

2015年1月29日,北**康医院作出(编号:2015-02)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刘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执行强制医疗,建议解除强制医疗。北**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是刘*诊断评估,病情临床好转,目前暂无人身危险性。

被强制医疗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书面承诺,保证在刘解除强制医疗后将带她回原籍居住,由其本人及家属对刘进行认真的看管监护和继续治疗。

被强制医疗人刘的诉讼代理人对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不持异议。

被强制医疗人刘本人表示目前恢复良好,保证将配合家属继续就医,希望法院能对其解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人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村民委员会将监督刘家属对刘履行好监管职责。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员当庭对解除刘强制医疗的申请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北**康医院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北**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河北省邯**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刘的书面保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刘*北**康医院治疗,病情临床好转,目前暂无人身危险性,其亲属及村民居委会亦可对其进行监护,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强制医疗人刘解除强制医疗。

二、由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对刘**看管和医疗。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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