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靳**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北**发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靳**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774
399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靳**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九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