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经**发总公司与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靳**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北**发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靳**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774

399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靳**在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军交纳的(2015)大执字第634号案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九元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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