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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9日生育一子王xx。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被告对原告家人十分冷漠,对待事物双方也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双方于2015年3月份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问题,还是很好的。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我会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解决家庭矛盾。孩子现在还小,我们应尽力挽回家庭,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我没有不尊重原告,日后我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双方在本质上没有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9月19日生育一子王xx。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分歧,双方感情并未到达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相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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