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英会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案中,原告夏英会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夏英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英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英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