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溪**委会)、北京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刘**、尚**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溪**委会之法定代表人黄好元与委托代理人游志雄,上诉人森**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吴**,被上诉人林**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一审法院认定林**公司与溪**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使用合同》系租赁合同性质。一审法院认定案件法律关系存在错误;
二、在一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评估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溪**委会与森**司明确对评估鉴定结论表示质疑,但一审法院没有安排鉴定人员接受质询,鉴定单位未对相关质疑进行答复;
三、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评估鉴定结论,并非在本次诉讼程序中启动,该评估鉴定结论不应在本案中适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