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美国**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国**公司(简称微**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39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微**司的授权代表单**及委托代理人杨**、董*,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毛t、詹靖康,原审第三人上海海**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认定:

“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5年8月31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7年1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520044694.5,专利权人为海尔**公司。本专利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新型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结构包括:程序总线、数据总线、程序存储器、通过程序总线连接到程序存储器的指令译码器、数据随机存储器(RAM)、寄存器堆、通用算术逻辑单元(ALU)和地址总线,这些部件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实现的;还包括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由四相时钟驱动工作,每一段流水线在对应时钟相内完成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指令处理装置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立即数处理器;用于完成指令译码、PC备份、双周期指令预处理、中断向量处理、端口变化预处理操作;数据读取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多路器;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输出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并完成多个功能寄存器或数据寄存器读取,同时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数据运算装置包括算术逻辑运算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终处理器;接收指令处理装置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接收数据读取装置输出的数据内容,并完成算术逻辑运算装置(ALU)数据运算、端口变化终处理、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同时读取下一条指令;数据写回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PC处理器;将数据运算装置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处理装置的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写回操作,包括完成ALU数据写回、内部中断和堆栈处理同时完成及PC处理,PC处理包括PC加1、PC出栈、PC跳转;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个装置提供四相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其数据寄存器包括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利用地址映射电路把分布在不同的区和数据空间的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的物理地址映射到连续的物理地址上。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构架包括内部堆栈处理,采用独热码(One-Hot)状态机。”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当发生中断时,通过多路器将选择中断向量作为程序指针,同时pc处理器将当前pc输入堆栈处理器作压栈处理;当发生中断返回时,堆栈处理器做出栈处理,将栈*的数据输出至pc处理器。

针对本专利,微**司于2007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口头审理时,微**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微**司提交了相应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PICmicroTM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Manual,复印件(对比文件1);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

附件2-3:声称为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6月9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MCU28LD4MHZ4KEPROM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3-2:附件2-3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3-3:附件2-4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4:专利文献US6212619B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3日,复印件(对比文件2);

附件5:专利文献US5625789,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9日,复印件(对比文件3);

附件6:专利文献US670826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6日,复印件(对比文件4);

附件7:专利文献CN1306640A,公开日为2001年8月1日,复印件(对比文件5);

附件8:专利文献US5499349,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12日,复印件(对比文件6);

附件9:附件4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10:附件5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附件11:附件8的中文译文,复印件。

2009年7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8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815号决定),认定:1、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4、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6、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7、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微芯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微芯公司不服第1381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13815号决定。

在原审诉讼中,为了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和公开时间,微**司补充提交了有关附件2在美**图书馆的版权登记资料等附件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微**司提交的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均不能证明附件2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采信附件2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结论正确。对于微**司在原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日期的证据材料,因不属于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据以作出第13815号决定的依据,不予接纳。

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正确,予以支持。微芯公司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结论正确,予以支持。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附件2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故微芯公司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15号决定。

上诉人诉称

微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15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附件2(简称PIC16数据手册)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否定该证据的公开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实质是一种在微控制器中进行操作的方法,而非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微控制器的构造,因此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权利要求2、3作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对操作方法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也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而且,微芯公司在口审时放弃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对此进行了评述。

三、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端口预处理操作”和“端口终处理操作”的认定脱离了说明书的记载,对微**司提出的“数据读取装置是如何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这一问题未作评述。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端口预处理、终处理两个部件、改变了某种连接关系的认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便如此,权利要求书也未对具体的连接关系进行明确的表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同名器件关系的认定违背了权利要求1的记载。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并未解决上述权利要求表述不清楚的问题。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说明书有关“时钟发生器”的内容存在误读,并因错误地认定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范围,作出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违背的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违背了说明书的记载。

六、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忽略了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对于逻辑关系的描述,且说明书未记载存在两个指令译码器、两个算术逻辑运算单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不应被支持。2、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指令处理装置中必然包括中断处理器件和多路选择器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3、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正面回答微**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如何向四个装置分配四相时钟,说明书只描述了四相时钟的一种分配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四相时钟的任何分配方式都能用于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无效理由。4、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微**司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及数据写回装置等内容以及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没有通过有效的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海尔**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微芯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以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口头审理记录表、第13815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院诉讼中微芯公司提交了5份新证据材料:

1、关于经公证认证的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作为二审新证据的说明,用以证明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应当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采信;

2、原审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35号案件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原审法院同意微芯公司补充提交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相关文件;

3、微**司2010年11月24日提交的要求原审法院宽限一个月提交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的申请,用以证明微**司要求一个月的延期明显具备正当理由;

4、PIC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5、PIC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全文翻译件。

微芯公司用上述证据材料4、5证明PIC数据手册具备真实性,其公开日期为1997年12月11日,应当作为现有技术采信。PIC16数据手册的封底印有“PrintedinUSA.12/97”和“Allrightsreserved.○C12/11/97”,倒数第2页印有“PrintedintheUSA.11/99”。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海尔**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证据材料1不是新证据;认可证据材料2、3;不认可证据材料4、5,且提出证据材料4、5表明该证据是在无效程序之前就已存在的,不是二审新证据。

在专利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中,微芯公司明确表示“原来提了实用新型定义,现在不提了”。

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0-11页记载:“如图1是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由四相时钟Q1/Q2/Q3/Q4驱动工作,每一段流水线在对应时钟内完成功能,它包括:指令处理装置,程序指针指向程序存储器,选取程序的内容,使其进入指令寄存器,指令寄存器的值经过译码器进行译码操作,该装置还包括对端口的变化进行采样的端口预处理器和对立即数操作的立即数处理器,此类功能在Q1相时钟完成……;数据运算装置,包括进行数据运算的算术逻辑运算单元ALU,确定端口变化的端口终处理单元,检测微控制器是否处于空闲模式的空闲模式处理器,读取下一条指令的取指令处理器,此类功能在Q3相时钟完成……”

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4-5页记载:“所述中断处理和内部堆栈处理方式在调用子程序或中断处理时自动进行PC压栈和出栈操作,实现中断的高效处理。”“所述微控制器构架的中断包括硬件中断和软件中断,可以选择1个或多个中断入口地址,更加容易的判别不同的中断类型,使用多个中断入口地址模式,软中断优先级最高”。

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1页记载:“如果是控制操作类指令,通过多路器的选择,将选择译码器输出的程序指针。”

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2页记载:“完成一个指令周期后,多路器将选取下一个临时程序指针输入到程序指针,取出下一条指令,如此不断循环,形成流水线作业。”

微芯公司在本院庭审时陈述:任何微处理器都有基本结构。本专利说明书及海尔**公司在口头审理的陈述均表明,本专利的创新体现在提高现有的8位微处理器的抗干扰能力,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所接的四项驱动时钟与现有的8位微处理器结构不同。

上述事实,有微芯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口头审理记录表、本专利说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在微**司向本院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中,证据材料1系其单方陈述,证据材料2系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证据材料3是微**司的延期申请,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材料4、5所涉及的PIC数据手册仅能证明PIC数据手册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登记的时间及该证据实际印刷、公开的时间是其上所印的1997年,且该证据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故本院对微**司二审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

鉴于微**司在口头审理时明确放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进行评述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存在程序瑕疵,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考虑到微**司已经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放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理由,故本院对此不作评述。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端口变化预处理操作”和“端口变化终处理”,本专利说明书除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指出的上标第12-13页对微控制器架构系统结构进行了描述外,还在上标第10-11页对端口预处理操作和端口终处理操作进行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能够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所作认定并未脱离说明书的记载,应予支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数据读取装置包含对中断请求标志位进行处理的中断标志位处理器和位操作处理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3815号决定中对本专利说明书有关中断处理器工作原理的记载进行了列举和评述,该评述即是针对微**司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数据读取装置如何能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这一无效理由所作评述。微**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脱离说明书的记载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对“数据读取装置是如何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根据微**司在本院庭审时的陈述、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海尔**公司在口头审理中的陈**,本专利是在现有微处理器基本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海尔**公司主张相对于现有的微处理器结构,本专利的创新体现为数据的预处理以及所连接的四相驱动时钟。在微**司没有就此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是指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端口预处理、终处理两部件,并将现有的部件与四相时钟、同步时钟信号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改变的设计并无不当。权利要求1清楚表述了端口预处理和端口终处理两个部件所处的位置,也清楚表述了同步时钟信号与端口预处理和端口终处理两个部件所在装置的连接关系,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是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的结构框图,并非逻辑关系图,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这一特征已明确限定了该微控制器架构中各主要逻辑部件之间连接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使用的“还”字和“;”并不表示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单元与二级四段流水线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表示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单元等采用二级四段流水线的结构进行连接。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出现的同名器件之间关系的限定并不矛盾,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所作认定正确。鉴于权利要求1不存在微**司所主张的表述不清楚的问题,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不因未解决微**司所称的不清楚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虽然记载“四相时钟是通过两级触发器的状态机来控制实现的,可使其各项时钟不会交叉耦合,并且具备很强的抗干扰性,保证能够产生稳定的时钟,因此各装置间相互依靠、相互备份”的内容,但据此不能认定四相时钟只能通过两级触发器的状态机来控制实现,进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说明书的内容不存在误读,其就此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以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后,无法正确判断的现象发生”的内容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分析,每个流水线段不一定依次限定在Q1-Q4。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在Q1完成预处理”、“在Q3完成终处理”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正确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微芯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前所述,权利要求中的指令译码器和算术逻辑运算单元指向是清楚的,并不存在两个指令译码器和两个算术逻辑运算单元,因此微**司就此所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5页、第11页、第12页等均对权利要求1中关于指令处理装置包括的“中断处理器”、“多路器”进行了描述,且未显示“中断处理器”和“多路器”包括在指令处理装置以外的其他部分。因此,该技术特征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技术特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正确的。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要求说明书给出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效果的所有实施例,只需说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实现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即可。本案中,说明书描述了四相时钟的一种分配方案,该描述已经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数据写回装置等内容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引用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原文,是为了说明相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有所体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非未经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

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微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虽然微芯公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评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上诉理由成立,但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该程序瑕疵并未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本院在纠正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程序瑕疵的基础上,维持其所作的第13815号决定的结论,对微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美国**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