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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优恒**有限公司与意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科技(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7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担任审判长,法官田*、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优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故上诉人吉优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吉优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优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4元,由意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2元,由吉优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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