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7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士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毛士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86元,由毛士铁负担(已交纳12593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893元,由毛士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