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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培基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培基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培基幼儿园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为进驻小区开办幼儿园抢占市场先机、华**司依约提供车位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认定华**司依约提供车位的证据未经质证。(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华**司实际履行了约定义务错误。1.《合作协议书》应无效。(1)作为物的提供方,本案“教育场地和配套硬件设施”属于朝**教委,“小区园林、绿化带、道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华**司根本不享有物权,不能享有相应的收益权;(2)华**司采取欺诈手段,谎称其为教育场地的所有者,诱使申请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适用本案,华**司无权要求与其承办管理费。2.《合作协议书》如果有效,华**司未履行该协议的任何义务;即使履行了“免费”提供车位的义务,也不影响申请人拒付承办管理费。(四)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华**司除了《合作协议书》,未提供关于产权、履行的任何证据。故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华**司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反诉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华**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培基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与培基幼儿园签订《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华**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培基幼儿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语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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