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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朝理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朝理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团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依法支持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认为任**提交的照片光盘中作息时间表、规章制度属于影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是错误的。原审未通知地质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供原件,也未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直接以“影印件非证据原件”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地质工程公司自己已经承认任**有加班事实,而地质工程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推翻任**提交的证据,结合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影印件的真实性。原判认为“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任**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显然有悖于常理”,违反劳动法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错误的。(二)地质工程公司是否支付了任**在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事实,应当由地质工程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为由任**承担举证责任,是错误的。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地质工程公司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证据认定正确、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任朝理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地东非经理部中方人员薪资结算表中明确记载了任朝理加班工资的支付金额,任朝理均在薪资结算表中签字确认。任朝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地质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任朝理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任朝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任朝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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