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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饶阳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饶**公司)因与北京市**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山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的(2011)二**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和王**、被申请人震山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和宿*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饶**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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