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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赵**因与被上诉人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穆**、王*钢,翟**委托代理人周**、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8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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