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赵**因与被上诉人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穆**、王*钢,翟**委托代理人周**、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8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