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北京兴**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13年9月原告购买小轿车一辆,车号:×××。2015年7月28日,我儿子崔**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史村,被物**司的四人拦住,称北京市**有限公司欠被告货款,将其对崔**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强行扣留了小轿车,并写了一张扣押条让崔**签字。现被告便将原告的车辆扣押,至今未还,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物**司返还原告小轿车(车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物**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单位没有扣原告的车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崔**系原告崔**之子。2013年9月,原告崔**购买本田思威牌小轿车(车号:×××)。2015年7月28日,崔**驾驶该车辆在被告物流公司内商谈事宜,被告物流公司以崔**欠其关联公司北京市**有限公司工程款为由将小轿车(车号:×××)扣押至今。后崔**报警处理未果,原告崔**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物流公司返还被扣押的小轿车。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视频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公司与崔**如有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合法途经解决,而不应扣押崔**驾驶的车辆,故作为车主的原告崔**要求被**公司返还被扣押的小轿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兴**限公司返还原告崔**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5083110,车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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