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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北京恒**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北京恒**理中心(以下简称恒**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我于1996年8月入职北京**理集团工作,岗位为会计、安保部内勤,2006年正式划拨到恒**中心,2007年10月16日,我从恒**中心退休。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我退休后至2013年6月期间一直享受“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共计680元。2013年7月至今,恒**中心停止发放上述两项补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废止停发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之决定;2、补发迄今停发的上述两项补贴,恢复执行原规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理中心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依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而且本案中,恒**中心为退休人员发放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系企业为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充福利,停发这两项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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