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团公司与张**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团公司与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南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应于2013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中国**团公司欠款637000元,承担诉讼费54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上述执行标的637000元及诉讼费542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

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南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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