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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美国**公司(简称微**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835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微**司的授权代表单**及委托代理人杨**、董*,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毛t、刘亚斌,原审第三人上海海**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认定:

“一种微控制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7年9月25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8年7月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720177185.9,专利权人为海尔**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和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

一个以上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

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设单元为:输入输出端口、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模/数转换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部件为: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模块、欠压复位逻辑模块、看门狗定时器和休眠模块之一或任意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读取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读取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一功能寄存器、第二功能寄存器、多路器,其中,第一功能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分别与数据寄存器和多路器相连,第二功能寄存器和多路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运算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运算模块包括算术逻辑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其中,算术逻辑单元通过数据总线与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后处理器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核还包括:

数据写回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该数据写回模块包括数据寄存器、第三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和程序计数器,其中,数据寄存器通过数据总线与第三功能寄存器相连,程序计数器通过地址总线与中断处理器和堆栈处理器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压复位逻辑模块设有调节欠压时产生掉电中断并进行复位的时间的滤波电路和分频器。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本专利涉及一种微控制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可知,该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内核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其中,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译码器通过程序总线相连,多路器和立即数处理器通过数据总线相连,端口预处理器与系统总线相连,中断处理器与地址总线相连;外设单元通过系统总线与内核相连;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在结合附图2、3描述的实施例中,具体描述了该微控制器所包含的各组件以及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各组件的连接关系或其所构成的模块及其功能,还描述了在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时具体实现操作的过程。此外,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还记载了本专利是通过将存储器分为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以及采用将其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的哈佛结构和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操作,从而可以较好地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并且通过集成大量的外设和功能部件,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

针对本专利,微**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美国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中华人**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附件2.2),因而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其中,附件2.1中的副本证明书是由Gordon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微**司以PICmicroTM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微**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Techology台湾为销售微**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666页至第670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微**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声称是编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9月6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MCU28LD4MHZ4KEPROM的英文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2.4:PICmicroTMMid-RangeMCUFamilyReferenceManual复印件(简称对比文件1),共688页;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3.2:附件2.3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3.3:附件2.4的中文译文,共689页;

附件4:编号为HKBN-0405140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

附件5:编号为700006060007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6月1日;

附件6:编号为700006030117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

附件7:编号为HKBN-04122402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

附件8:编号为HKBN-0410180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

附件9:编号为700005100031的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页,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

附件10:《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36、48、65、89、90、114、150、159、161、163、176页的复印件共14页,窦**编著,北京**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附件10公开了一种PIC系列微控制器,该微控制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寄存器阵列、时钟发生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Mux、ALU、中断控制寄存器、I/O端口、TRISA寄存器,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口、通用异步接收器发送器、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动口、A/D转换器、串行外围接口和芯片间总线,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片内上电复位模块、掉电复位模块、监视定时器、上电延时定时器、振荡器启动延时定时器;

附件11:《PIC软硬件系统设计基于PIC16F87X系列》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6-18页的复印件共5页,刘**主编,电**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次印刷。附件11公开了一种PIC16F87X单片机,其中公开了该单片机包括CPU、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输入/输出单元,其中CPU包括运算器ALU、工作寄存器W、定时控制逻辑、RAM文件寄存器、地址多路选择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文件选择寄存器等,该单片机还包括与总线连接的同步串行端口、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USART、三路定时器及两路捕捉、并行从属端口、A/D转换器,以及与指令译码与控制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接的电源上定时器、振荡器开启定时器、上电复位模块、看门狗定时器、节电复位模块、在线调试器和低电压编程模块。

2009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微芯公司明确其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9年4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8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879号决定),认定:

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4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附件10、附件11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0、附件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这些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能够知晓如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关于数据预处理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操作就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一些必要的预处理,在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10页第2段也分别对双周期指令预处理和端口变化预处理的含义和实现方法进行了说明;关于欠压复位逻辑模块中的滤波电路和看门狗定时器的预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也进行了清楚的说明。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书所述组件的结构及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块所包含的组件以及模块或组件所实现的功能,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处理器,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11-14行以及第8页第2段),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扩大存储容量、提高运行速度、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和大量功能部件,增加其与其他部件的联系,并进一步增强其使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主要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中具体记载了内核中的存储器包括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并且该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均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从而可以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包括端口预处理器,该端口预处理器也可以增强该微控制器的抗干扰能力;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该微控制器包括一个以上外设单元和一个以上功能部件,即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的数量是多个,从而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微控制器,在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第8页第3段记载了关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3段具体记载了微控制器包括权利要求4-6所述的数据读取模块、数据运算模块和数据写回模块及其对应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其中也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数据读取模块和数据运算模块都包括多路器以及数据写回模块和指令预处理模块都包括中断处理器,因此权利要求4-6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分频器,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记载了欠压复位逻辑模块包括滤波电路和预分频器,虽然分频器和预分频器在名称上略有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频器就对应于说明书中所述的预分频器,其实质含义是基本一致的。说明书中还记载了该预分频器是用于调节滤波电路的时钟,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能够理解该调节时钟的操作实质上就是对时间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7实质上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记载了“所述看门狗定时器设有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同时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的预分频器”,而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也记载了看门狗定时器带有预分频器,该预分频器采用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这些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得知该预分频器可以调节产生溢出复位时间和在休眠模式下唤醒CPU时间,二者实质上是同一时间,因此权利要求8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附件2.4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0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以及中央处理单元与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而在附件10中没有明确记载哪一部分是中央处理单元或者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从图中也无法清楚地得知中央处理单元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附件10中的TRISA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储I/O端口的数据方向以定义相应的引脚是输入还是输出,中断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记录各个中断请求和各个中断源的中断允许位以及全局中断允许位,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以及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1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是用于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以进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等操作,从而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抗干扰能力;(3)附件10中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从附件10第65页的图中仅能看到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多个功能部件相连。

由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附件10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11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并且附件11中也未给出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能够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其抗干扰能力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微**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微芯公司不服第13879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13879号决定。

在原审诉讼中,为了证明附件2.4为公开出版物和公开时间,微**司补充提交了有关附件2.4在美**图书馆的版权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微**司提交的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均不能证明附件2.4系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采信附件2.4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是正确的。对于微**司在原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明附件2.4为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日期的证据材料,因这些证据材料不属于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据以作出第13879号决定的依据,不予接纳。

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并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微芯公司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得出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该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因此,在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以及与其他组件的相互配合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书所述组件的结构及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此外,本专利各项权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块所包含的组件以及模块或组件所实现的功能,它们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0也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1与附件10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北京**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79号决定。

上诉人诉称

微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79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附件2.4(简称PIC16数据手册)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专利复审委员会否定该证据的公开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0(即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三方面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中央处理单元是微控制器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和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2不可能不知道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也不可能不清楚中央处理单元与微控制器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第一点区别技术特征的总结不成立。对比文件2公开了端口预处理器,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从对比文件的描述中获得端口预处理的技术启示,而中断处理是计算机领域最基本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描述和本领域关于中断处理的基本常识,完全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断处理器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指令预处理模块和时钟发生器相连这一特征。2、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和附件11(即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存在三方面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对比文件3公开了端口寄存器和中断寄存器,而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完全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和3相比没有创造性。三、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1、用词不规范,技术术语使用混乱,且内容自相矛盾;2、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3、说明书存在诸多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能实现的描述。四、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微芯公司在无效请求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有近40处概念限定不清楚、连接关系不清楚及如何实现其功能不清楚的情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做出针对性的评述。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缺少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但从属权利要求2-8也没有全部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将权利要求2-8中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也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六、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海尔**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第13879号决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微芯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院诉讼中微芯公司提交了5份新证据材料:

1、关于经公证认证的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作为二审新证据的说明,用以证明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应当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采信;

2、原审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935号案件庭审笔录,用以证明原审法院同意微芯公司补充提交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相关文件;

3、微**司2010年11月24日提交的要求原审法院宽限一个月提交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的申请,用以证明微**司要求一个月的延期具备正当理由;

4、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公证认证件及其中文翻译件;

5、PIC16数据手册第三部分全文翻译件。

微芯公司用上述证据材料4、5证明PIC16数据手册具备真实性,其公开日期为1997年12月11日,应当作为现有技术采信。PIC16数据手册的封底印有“PrintedinUSA.12/97”和“Allrightsreserved.○C12/11/97”,倒数第2页印有“PrintedintheUSA.11/99”。

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海尔**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证据材料1不是新证据;认可证据材料2、3;不认可证据材料4、5,且提出证据材料4、5表明该证据是在无效程序之前就已存在的,不是二审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微芯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在微**司向本院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中,证据材料1系其单方陈述,证据材料2系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证据材料3是微**司的延期申请,以上证据材料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材料4、5所涉及的PIC数据手册仅能证明PIC数据手册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登记的时间及该证据实际印刷、公开的时间是其上所印的1997年,且该证据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故本院对微**司二审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内核包括中央处理单元以及中央处理单元与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和时钟发生器相连,一个以上功能部件通过控制总线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而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哪一部分是中央处理单元或者哪些部分构成了中央处理单元,从图中也无法清楚地得知中央处理单元的结构及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对比文件2中的TRISA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储I/O端口的数据方向以定义相应的引脚是输入还是输出,中断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记录各个中断请求和各个中断源的中断允许位以及全局中断允许位,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是用于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以进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等操作,从而保证微控制器对外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了抗干扰能力;(3)对比文件并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的特征,从对比文件2第65页的图中仅能看到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多个功能部件相连。即便如微芯公司所述,中央处理单元是微控制器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和常识,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央控制器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器和中断处理器与对比文件2中寄存器和中断控制器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和中断处理器。从对比文件2只能看出时钟发生器与上电延时定时器等功能部件相连,并没有公开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三方面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正确的。微芯公司据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口预处理和中断处理器,且没有证据证明指令预处理模块与时钟发生器相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首先,本专利说明书并非只列明了各组件的名称,而是对各组件的功能、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其次,本专利是利用现有的组件构建出微控制器以解决数据处理速度慢等技术问题,在说明书清楚描述了各组件的名称、功能、结构和连接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存在微芯公司所称的用词不规范、技术术语使用混乱、内容自相矛盾、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等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微芯公司据此所提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列明了微**司针对本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提的无效理由并进行了归纳,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许多组件的结构及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滤波电路如何调节时间及其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关于预分频器调节时间和唤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实现的功能不清楚。在进行上述归纳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评述,且涵盖了微**司所主张的内容。因此,微**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针对其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进行评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各主要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包括内核中的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以及程序存储器、数据存储器与中央处理单元的连接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各模块之间的相互备份,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和抗干扰能力。而且,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指令预处理模块中可以增强微控制器抗干扰能力的端口预处理器,以及外设单元和功能部件的数量。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鉴于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微芯公司据此主张权利要求2-8也未限定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微控制器,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对该权利要求所载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且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也记载了关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因此,微芯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微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美国**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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