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王**、李**、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五十三元,由王**、李**、蒋**负担二千零一十四元(已交纳),由潘**负担六千九百三十九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元,由潘**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八元六角,由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