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姚**申请执行中宇慧通资产**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北**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以本院冻结的中**公司持有北京农投**有限公司20%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系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涉案股权予以解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额贷款公司称,贵院在姚**申请执行中宇**公司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误将涉案股权当作中宇**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措施,理由为: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股权拍卖的方式受让涉案股权,并于同日与中宇**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合同,随后支付了全部价款。涉案股权已不属于中宇**公司所有,而是归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贵院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姚**申请执行中宇**公司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冻结涉案股权,该冻结为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涉案股权的冻结系轮候冻结,案外人小额贷款公司对本院的轮候冻结措施提出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小**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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