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等与薛*物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272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丁*与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薛**×××房屋腾退并交付丁*,案外人张**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张**称:张**与薛*自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该房屋系薛*与其前妻丁*结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房屋,并由薛*支付了首付款。薛*与丁*离婚后,薛*于2009年6月19日以循环贷的形式将×××房屋抵押给中**行,贷款用于偿还之前的房屋贷款57万余元。张**与薛*结婚后,一直在共同偿还此循环贷,截至目前,两人共计还款51.3万余元,其中包含了对之前购房贷款的偿还。因此,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张**对×××房屋应享有权利,所占份额在10%左右。此外,对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的薛*与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薛*已向北京**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市高院已经立案审查。若高院撤销原审判决书,则本案腾房判决将失去法律效力。张**对×××房屋有合法份额,且该房屋系张**一家的唯一住房,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

就丁*与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7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腾退并交付丁*。薛*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薛*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0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上诉人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丁*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薛*于公告后三日内将×××房屋腾退并交付丁*。

另查: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薛**夫妻关系,于2006年6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后丁*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归丁*所有,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薛*房屋折价款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元。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提供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中,×××房屋已经本院及北京**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归申请执行人丁*所有。案外人张**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此权利主张与丁**判决确认的权利相冲突,故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张**提出的丁*与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提起再审,以及×××房屋系其家庭唯一住房等异议理由,不属于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张**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案外人张**提出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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