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锦**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社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锦**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社有限公司、被告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中**社有限公司、被告时*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570000元。现原告河北锦**有限公司提供现金57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北京中**社有限公司、被告时*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五十七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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