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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宁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宁长江、付**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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